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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6:39:59
[16]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德国民法理论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对其他人格法益的保护,要冠以权利的名称,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这个叫做权利的东西,与通常意义上的权利区分开来。
Training and career options in psychology and law.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8, 205-216. [100] Hafemeister, T., Ogloff, J. R. P., Small, M. A. (1990)。Jingoism, dogmatism and other evils in legal psychology: Lessons learned in the 20th century. In R. Roesch, R. Corrado, R. Dempster (Eds.), Psychology in the courts: International advances in knowledge. Amsterdam: Harwood Academic, pp. 14-15. [121] Appelbaum, P. S., Grisso, T. (1995)。
然而,所有人需要看到我的观点是基于检视了每年美国心理学协会年会上提交论文的主题,需要注意到有多少论文无可争议的应被划归到法心理学之列——至少符合我所定义的法心理学,但这些论文都不属于第41学会所推荐。Perspectives on psychology and Low.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1, 314-355. [124] Munsterberg, H. (1908)。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t movement.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Twining, W. (1985)。Foreword: A summary of the MacArthur Treatment Competence Study an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theme.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2, 3-17. [122] Ogloff, J. R. P., Tomkins, A. J., Bersoff, D. N. (1996)。Training and careers in law and psychology: The perspectives of students and graduates of dual degree programs.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8, 263-283, for a discussion of this material; see also Pfeifer, J. E. (1992)。
这与另一个因素有关:因为法心理学家们来自心理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他们可能把自己定位于心理学的传统领域,而不是法心理学领域。这一次,其它一些国家组织的法心理学家们将会被邀请与会,以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性会议。Psychology as the behaviorist views it. Psychological Review, 20, 158-177. [41] Burtt, H. E. (1925)。
(八)、法心理学领域需要扩展以涵盖法学的其它领域 尽管有反复的警告,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心理学所涵盖的主题依然狭窄模糊。在我任职美国法心理学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曾对增加协会核心团体以及组织领导成员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Jingoism, dogmatism and other evils in legal psychology: Lessons learned in the 20th century. In R. Roesch, R. Corrado, R. Dempster (Eds.), Psychology in the courts: International advances in knowledge. Amsterdam: Harwood Academic, pp. 14-15. [121] Appelbaum, P. S., Grisso, T. (1995)。律师、法官以及陪审团成员确信他们不需要实验心理学家。
只要可能,研究者可谈判以谋求此类条款被移除,因为它们会在一个特定领域中严重制约知识的发展。[58]事实上,涉及法律中坚持社会科学重要性的乐观主义和开放主义,标志性的思想家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和罗斯科·庞德到了20世纪40年代,逐渐减少了。
只存有少数几个双联学位项目,大约只有14个提供了专门的法心理学研究生培训项目。[31] 闵斯特伯格不仅被律师嘲笑,他关于将心理学应用到任何领域,而不仅仅只将其应用到法学领域的学说,不是被别人,而是被康奈尔大学的爱德华·铁钦纳(Edward Titchener)教授所批判。福克斯警告说:(法心理学)没能成功挑战法律的错误假设,这抑制了能够带来变革性改变的努力,并且使继续接受不公正现象的可能性有所增加.[71]通过这一严谨的分析,强调了心理学学者们已纷纷前来支持不公正错误意识的程度,福克斯强调我们要揭露这些错误意识并力求终结不公正。而在法学中的其它运动的发展却克服了法律与社会科学运动的最初压力(比如法与经济学)。
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paradigm.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11, p.88. [116] Wiener, R. L., Watts, B. A., Stolle, D. P. (1993)。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psychology and law/criminal justice: Historical foundations, present structur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23, 200-235; Roesch, R., Hart, S. D., Ogloff, J. R. P. (1999)。[85] 所有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有一个最终目的,即规制人们的行为。在《伊利诺伊州法律评论》(Illinois Law Review)[30]上发表的讽刺文章中,威格摩尔把闵斯特伯格的作品放置于一个模拟诽谤审判的交叉询问中进行审查,在其中,闵斯特伯格被指控他的主张多于他的学科所能支持或提供的。
而且,考虑到法心理学中的一些课题的及时性和重要性,一些特殊的资助项目被用以支持在这些领域中的深入研究(例如,青少年犯罪,虐待儿童,家庭暴力)。Social analytic jurisprudence and tort law: Social cognition goes to court.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37, 503-551. [14] 这里的至今,即本文发表的时间。
What is forensic psychology anywa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3, 273-298; Grisso, T. (1991)。[54]总而观之,法心理学运动的第一步远比通常认为的和已报道的更为意义深远。
例如,约翰 D.(John D.)和凯瑟琳 T. 麦克阿瑟(Catherine T. MacArthur)基金会已经提供资金给精神健康与法律的大规模研究网络。于是出现了法心理学家,对于评价法律必须预测人类行为的假设感兴趣,正如法律为了回应社会中的变革,要求在法律中做出改变的研究路径一样。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 New York: Holt, Rinehart, Winston. [16] Holmes, O. W. (1881)。[14]接着,我将回顾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这一倒退时期。无需多言,注意到被忽视的或者被盲目忽略的这些不同是值得的。只有不断的对话、交流和共享,才能拓宽这一领域的研究主题,并促进其持续发展。
理由很简单:这一领域还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Law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p. xiv. [52] Cairns, H. (1935)。
例如,在儿童发展研究这方面,对于遵循或者不遵循对司法使用的广泛研究成果,哈夫迈斯特(Hafemeister)和麦尔登[68]曾做如下总结: 社会科学的运用仍然是存在争议并且十分少见的,特别是在州法院。维纳、沃茨(Watts)和斯托利(Stolle)从七份刊载经验心理学和法律实证研究的期刊中作了不同的分析,也发现:陪审团裁决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最常见的法学研究主题,[115]占了总体研究文章的60%.此外,刑法主题的研究(67%)较民法方面的(45%)更为频繁.[116] 为了心理学能对法学产生有意义的影响,法心理学家必须持续扩展自己在法学中的研究关注点。
[99]这个讨论在涉及双联学位项目时达到了沸点.反对双联学位训练的观点强调此种训练的成本以及这一事实,即绝大多数从事法心理学工作的研究者都会只涉足一个或者两个法学研究领域。最后,会议的信息在其它会议中也有所披露。
尽管是否存在出卖专家意见的事实发生以及此类事件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是可争议的,但事实是我们会看到它是以一种形式或者另一种形式存在,存在对于法医心理学家们的过度压力——特别是对那些进行私人执业的心理学家——为了保留住他们的服务项目,要符合他们所在方的观点。直到最近,这一领域才发展出对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整合方法。Training and careers in law and psychology: The perspectives of students and graduates of dual degree programs.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 8, 263-283; Ogloff, J. R. P. (1990)。[100]在这些优势中最重要的是:拥有法学学位的心理学家能够有对法学的精细理解。
布朗案的最终裁决标志着黑人民权运动开始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从社会生活实践出发,总结出公共利益的特性也许比用一个理论概括公共利益的概念更有意义,更务实。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公共利益都有不同的称谓。四、公共利益立法创新 法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确定性、可行性、可预测性、可救济性是法律制度生成的必备要素。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 进入专题: 公共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利益 。很多实践部门的研究人员忽视对基础理论的探讨,将自身的经验当成真理而且付诸实施,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不够。
社会利益主要是从主体角度强调利益的主体是社会。社会公共利益则是综合了利益在主体和性质上的特殊性。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简单,只是框架性规定,还缺乏很多操作性规定。三、公共利益研究创新 公共利益的特点和现今社会的复杂背景决定了公共利益问题在理论研究以及法治实践中的特殊地位。
据笔者于2011年12月20日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统计,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公共利益的有1500部,出现社会利益的有91部,出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971部,出现整体利益的有317部(见表2)。在大陆法系,公共利益被称为公共秩序,也被称为公序良俗,它所追求的也是公众共同的需求。
我国学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脱节严重,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13]24。
摘要: 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治环境的发展,公共利益成为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并取得了丰硕成果。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两者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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